关于调整部分建筑材料取样方式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5〕266号
各县级市()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检测机构施工现场取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民用建筑保温系统:所有进场批次均由检测机构现场取样,监理、施工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房屋建筑工程防水,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及止回阀,地漏,门窗系统混凝土预制桩:根据属地质监机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不同规格型号应由检测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现场取样。

取样流程

1.保温系统每批次保温材料进场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发出进场取样通知,检测机构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取样

2.其他材料检测机构在收到监理单位首次见证取样送检的样品后,通过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质监机构,由质监机构视情况安排检测机构前往施工现场,针对同一型号的材料额外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取样复验,否则相关工序不宜隐蔽。

三、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取样协议,并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足额纳入工程建设成本预算,单独列支现场取样所需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2.监理单位安排见证人员全程旁站监督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制作见证记录,并通过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手机端安监通”APP上传见证照片见证照片需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3.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取样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检测机构的独立取样工作

4.检测机构现场取样人员应佩戴具备内置定位、实时影像记录功能且与安监通”APP绑定的智能安全帽,对取样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相关取样记录和照片及时上传安监通对应模块。现场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质监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在建工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除外)现场取样复验工作,及时查看检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场信息,安排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并派员监督。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市住建局质安处联系,电话:65211507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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