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11月13日报道,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谈判代表齐聚在格拉斯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以达成一项协议,从而遏制全球变暖,并加快向更清洁经济的转变。

      报道称,近4万人参加了为期两周的大会。13日,大会在加班加点中结束。在忙乱的最后时刻才完成的会谈后,领导人们签署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

煤炭和化石燃料

      这是第一次将煤炭和化石燃料问题列入缔约方会议的最后决定。该公约要求各国“加紧努力”,逐步减少“有增无减的煤电”,指的是不使用技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发电厂。

      它还呼吁结束“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但没有具体说明取消这类补贴的时间表。有关条款还“承认”有必要支持这些行业的工人寻找其他工作。

损失和危害

      一个联合国机构将致力于向一些脆弱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避免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后果。

      发展中国家提议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来帮助赔付损失和危害,但遭到包括美国、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在内的富裕国家的拒绝。

气候资金

      该协议带着“深深的遗憾”指出,富裕国家未能实现它们应于2020年达成的目标,即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

      该协议要求它们每年至少筹集1000亿美元,直到2025年。同2019年的水平相比,富国被要求到2025年“至少加倍”支持适应性措施,这将帮助发展中国家为气候变化做好准备。

碳市场

      这是《巴黎协定》条款落实方案——“巴黎规则手册”的一个基本部分。有关规则将为各国可以交易的减排量创建一个市场。

      虽然许多发展中国家力主对所有“碳信用”征收一种强制税,以便为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但富国反对这样做。最后的协议包括各国向该基金捐款的自愿承诺。

减缓

      在明年年底之前,各国需要提高它们的2030年国家气候目标。现在,各种承诺有望到本世纪末使全球气温升高2.5摄氏度至2.7摄氏度,这远远达不到《巴黎协定》的目标。

      另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11月14日报道,COP26于13日晚上圆满落幕,近200个国家达成一份名为《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的协议。

      缔约方也批准了建立全球碳市场框架的规则。

      报道称,原定12日闭幕的COP26在超时一天后达成最终协议。尽管有反对意见,但这份公约的最终版本仍然保留了有争议的建议,包括关于减少煤炭和化石燃料补贴,以及在明年之前提出新气候目标的条文。

      另外,缔约方也在本届气候大会上批准了一项管理《巴黎协定》第六条——全球碳市场的实施细则。该条文涉及缔约国如何利用国际碳交易市场来减少各国碳排放量,是公约中最复杂最难理解的概念之一。

      近期格拉斯哥气候公约时发现暂无中文版本,特机械翻译并校对后供同仁取用。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官方观点。

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

根据《巴黎协定》第二条,

及第3/CMA.1号和第1/CMA.2号决定,

1CP.26号决定(任务框架13),

      认识到多边主义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以便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努力的背景下加强气候行动,

     承认2019年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破坏性影响,以及确保可持续、有复原力和包容性的全球复苏的重要性,特别要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团结一致,

      还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尊重、促进和考虑各自在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当地社区、移民、儿童、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发展权方面的义务,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

      注意到确保包括森林、海洋和冰冻圈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一些文化已认识到这一点,

      作为地球母亲,并注意到一些“气候正义”概念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的重要性,

      表示赞赏参加在格拉斯哥举行的世界领导人峰会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赞赏他们宣布了更多的目标和行动,并承诺共同努力并与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合作,在2030年前加快部门行动,

      认识到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和民间社会,包括青年和儿童,在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强调迫切需要采取多层面的合作行动,

01.科学与紧迫性
1. 认识到现有最佳科学对有效的气候行动和决策的重要性;

2. 组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报告的贡献和世界气象组织最近关于气候状况的全球和区域报告,并邀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22年向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提交其即将提交的报告;

3.表示震惊和极为关切的是,人类活动迄今已造成约1.1°C的升温,每个区域都已感受到影响,与实现《巴黎协定》温度目标相一致的碳预算现在很少,而且正在迅速耗尽;

4. 回顾《巴黎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巴黎协定》的执行将根据不同国情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

5. 强调在这一关键十年迫切需要在减缓、适应和融资方面加强雄心和行动,以解决在落实《巴黎协定》目标方面的差距;

02.适应
6.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第一工作组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六次评估报告所作贡献的结论,包括气温每上升一度,极端气候和天气及其对人类和自然的不利影响就会继续增加;

7.强调迫切需要扩大行动和支持,包括资金、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根据现有最佳科学,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优先事项和需要,提高适应能力,加强抗御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

8.欢迎迄今提交的适应通报和国家适应计划,这些通报和计划加强了对适应行动和优先事项的理解和执行;

9.敦促缔约方进一步将适应纳入地方、国家和区域规划;

10.请尚未根据第9/CMA.1号决定提交适应信息通报的缔约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2022年11月)之前提交适应信息通报,以便及时为全球评估提供投入;

11.确认全球适应目标对于有效执行《巴黎协定》的重要性,并欢迎启动为期两年的格拉斯哥-沙姆沙伊赫全球适应目标综合工作方案;

12.注意到格拉斯哥-沙姆沙伊赫工作方案将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之后立即开始实施;

13.邀请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向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提交第二工作组对其第六次评估报告所作贡献的结论,包括与评估适应需求有关的结论,并呼吁研究界进一步了解气候变化的全球、区域和地方影响、应对选择和适应需求;

03. 适应资金
14.关切地注意到,目前为适应提供的气候融资仍然不足以应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日益恶化的气候变化影响;

15.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紧急和大幅度增加提供适应方面的气候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便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包括制定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和适应信息通报;

16.认识到适应资金的充足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性,包括适应基金在为适应提供专项支助方面的价值,并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考虑多年期认捐;

17.欢迎许多发达国家缔约方最近承诺增加提供气候融资,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工作,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需求,包括向适应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捐款,与以往的努力相比,这是很大的进展;

18.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到2025年至少将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用于适应的气候资金总额从2019年的水平增加一倍,同时在提供更多资金方面实现减缓与适应之间的平衡,并回顾《巴黎协定》第九条第4款;

19.呼吁多边开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私营部门加强资金调动,以提供实现气候计划特别是适应计划所需的资源规模,并鼓励缔约方继续探索从私人来源调动适应资金的创新办法和工具;

04.缓解气候变化
20.重申《巴黎协定》的温度目标,即将全球平均气温增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以上2°C的水平,并努力将气温增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的水平;

21.认识到温度上升1.5°C与2°C相比,气候变化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并决心继续努力将温度上升限制在1.5°C以内;

22.确认要将全球变暖幅度限制在1.5°C以内,就需要迅速、大幅度和持续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到2030年使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2010年减少45%,在本世纪中叶左右降至净零排放量,并大幅度减少其他温室气体;

23.又认识到为此需要在这一关键十年中,以现有最佳科学知识和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公平为基础,加快行动。根据不同国情并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努力的范围内,确定各自的责任和能力;

24.欢迎缔约方努力通报新的或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长期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以及表明在实现《巴黎协定》温度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其他行动;

25.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的综合报告3的结论,根据该报告,考虑到所有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执行情况,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估计将比2010年水平增加13.7%;

26.强调缔约方迫切需要加大努力,根据《巴黎协定》第4条第2款,通过加快行动和实施国内减缓措施,集体减少排放;

27.决定制定一项工作方案,以在这一关键十年紧急扩大减缓力度和执行力度,并请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就这一事项提出一项决定草案,供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审议和通过,以补充全球评估;

28.敦促尚未通报新的或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的缔约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之前尽快通报;

29.回顾《巴黎协定》第3条和第4条第3、4、5和11款,并请缔约方在必要时重新审视和加强其国家自主贡献中的2030年目标,以便在2022年底前与《巴黎协定》温度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

30.还请秘书处每年更新第1/CMA.2号决定第10段所述关于《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的综合报告,并提交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

31.决定从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开始,召开一次关于2030年之前宏图的年度高级别部长级圆桌会议;

32.敦促尚未通报《巴黎协定》第四条第19款所述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的缔约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之前通报这些战略,以便在考虑到不同国情的情况下,在本世纪中叶或前后向净零排放过渡;

33.请缔约方根据现有最佳科学知识,酌情定期更新以上第32段所述战略;

34.请秘书处编写一份关于《巴黎协定》第四条第19款所指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的综合报告,提交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

35.注意到必须使国家自主贡献与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36.呼吁缔约方加快开发、部署和传播技术,并采取政策,向低排放能源系统过渡,包括迅速扩大清洁发电和能效措施的部署,包括加快努力逐步淘汰未减少的煤电和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认识到需要支持实现公正的过渡;

37.请缔约方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在2030年前减少包括甲烷在内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

38.强调保护、养护和恢复自然和生态系统以实现《巴黎协定》温度目标的重要性,包括通过森林和其他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作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以及通过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确保社会和环境保障;

39.认识到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持将使其能够在行动中有更大的抱负;

05. 缓解和适应的资金、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
40.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继续履行《公约》和《巴黎协定》规定的现有义务,提供更多支持,包括通过财政资源、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

41.关切地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求日益增加,特别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加剧,以及2019年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导致债务增加;

42.欢迎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关于确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公约》和《巴黎协定》方面的需求的第一份报告4和气候融资流量第四次双年度评估和概览5;

43.强调需要调动所有来源的气候资金,以达到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的水平,包括大幅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持,超过每年1000亿美元;

44.深为遗憾地注意到,发达国家缔约方到2020年每年为有意义的缓解行动和透明的执行工作共同调动1,000亿美元的目标尚未实现,欢迎许多发达国家缔约方增加认捐,欢迎《气候资金交付计划:实现1,000亿美元的目标》6和其中所载的集体行动;

45.吁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根据《巴黎协定》第九条第5款提交的下一次两年期信息通报中,更清楚地说明以上第44段所述的承诺;

46.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紧急充分实现1,000亿美元的目标,直至2025年,并强调在履行承诺方面保持透明的重要性;

47.敦促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对气候行动的投资,并呼吁继续扩大全球所有来源的气候资金的规模和效力,包括赠款和其他高度优惠形式的资金;

48.再次强调增加财政资源的必要性,以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的需要,并在这方面鼓励相关多边机构考虑如何在提供和调动优惠财政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包括特别提款权方面反映气候脆弱性;

49.赞赏地欢迎开始审议关于气候融资的新的集体量化目标,并期待根据第-/CMA.3号决定7设立的特设工作方案,并建设性地参与其中所载的行动;

50.强调上文第49段所述审议工作的重要性,因为需要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努力的背景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对策,并使资金流动与实现温室气体低排放和具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的道路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并以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的工作为基础;

51.强调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获得资金方面面临的挑战,并鼓励进一步努力加强获得资金的途径,包括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

52.注意到在获得优惠形式的气候资金的资格和能力方面提出的具体关切,并再次强调提供更多资金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

53.鼓励财政支助的相关提供者考虑如何在提供和调动优惠财政资源时反映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性,以及如何简化和加强获得资金的途径;

54.强调迫切需要加强理解和行动,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的背景下,以透明和包容的方式,使资金流动与实现温室气体低排放和具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的道路保持一致;

55.呼吁发达国家缔约方、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快使其融资活动与《巴黎协定》的目标相一致;

56.承认在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加强执行《公约》和《巴黎协定》的能力建设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方面;

57.认识到需要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找出并处理当前和新出现的能力建设差距和需要,并推动气候行动和解决办法;

58.欢迎“COP26气候行动催化剂”的成果以及许多缔约方作出的采取能力建设行动的坚定承诺;

59.又欢迎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2020年和2021年联合年度报告8,并请这两个机构加强合作;

60.强调必须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行动,以执行减缓和适应行动,包括加速、鼓励和扶持创新,并强调技术机制必须从各种来源获得可预测、可持续和充足的资金;

06.损失和损坏
61.承认气候变化已经造成并将越来越多地造成损失和损害,而且随着气温上升,气候和极端天气的影响以及缓慢发生的事件,将对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威胁;

62.又承认包括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在内的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广大利益攸关方在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方面的重要作用;

63.重申迫切需要酌情加大行动和支持力度,包括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以执行各种方针,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

64.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联合国实体和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双边和多边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来源,为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活动提供更多和额外的支助;

65.认识到需求驱动的技术援助在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以便采取办法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

66.欢迎“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圣地亚哥网络”进一步投入运作,包括就其职能和进一步发展其体制安排的进程达成一致;

67.决定将为圣地亚哥网络提供资金,以支持为执行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相关方针提供技术援助,从而支持第-/CMA.3号决定第9段所规定的职能;10

68.还决定圣地亚哥网络下为技术援助提供的资金的管理方式及其支付条件应根据第-/CMA.3号决定第10段规定的程序确定;11

69.进一步决定,为促进圣地亚哥网络下的工作提供秘书服务的机构将根据第--号决定第10段确定。

/CMA.312将管理上文第67段所述资金;

70.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圣地亚哥网络的运作和提供以上第67段所述技术援助提供资金;

71.承认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造成的需求规模;

72.决心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基金、技术机构、民间社会和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更好地了解如何改进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损失和损害的办法;

73.决定在缔约方、相关组织和利害关系方之间建立格拉斯哥对话,以讨论为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活动供资的安排,在附属履行机构每年的第一个会期内举行,并在第六十届会议(2024年6月)上结束;

74.请附属履行机构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合作,组织格拉斯哥对话;

07.实施
75.决心迅速采取行动,全面落实《巴黎协定》;

76.欢迎开始全球盘点,并表示决心使这一进程全面、包容并符合《巴黎协定》第14条和第19/CMA.1号决定,同时考虑到上文第5段;

77.鼓励高级别倡导者支持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有效参与全球评估;

78.回顾《卡托维兹气候一揽子计划》,并赞赏地欢迎完成《巴黎协定》工作方案,包括通过以下决定:

(a)《巴黎协定》第四条第10款所述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第-/CMA.3号决定);13

(b)与《巴黎协定》第13条所述增强透明度的行动和支助框架有关的方法学问题(第-/CMA.3号决定);14

(c)《巴黎协定》第4条第12款所述公共登记册的运作和使用模式和程序(第-/CMA.3号决定);15

(d)《巴黎协定》第7条第12款所述公共登记册的运作和使用模式和程序(第-/CMA.3号决定);16

(e)17》第六条第2款所述合作方针的指导意见(第-/CMA.3号决定);(特表148)

(f)《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所设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第-/CMA.3号决定);18

(g)《巴黎协定》第六条第8款所述非市场方针框架下的工作方案(第-/CMA.3号决定);19

79.敦促各缔约方迅速做好必要准备,确保根据《巴黎协定》第13条和第18/CMA.1号决定规定的时间表,在增强透明度框架下及时提交报告;

80.承认发展中国家呼吁以及时、充分和可预测的方式加大对执行《巴黎协定》第13条规定的增强透明度框架的支持;

81.欢迎第-/CP.26号决定20,其中鼓励全球环境基金作为第八次充资进程的一部分,适当考虑如何增加分配用于气候变化的资金,并确认根据第1/CP.21号决定第84段设立的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将继续应请求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建设其体制和技术能力,以加强透明度框架;

82.欢迎第-/CMA.3号决定21,其中请全球环境基金继续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更好地利用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提供便利,并鼓励全球环境基金与其他机构和倡议密切合作,以加强这些努力,如获得气候融资问题工作队和“COP26气候行动催化剂”;

83.注意到第-/CP.26号决定附件所载经修订的专家咨询小组职权范围;22

84.认识到需要根据《巴黎协定》第四条第15款,考虑到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关切;

85.还认识到需要确保公正过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机会,包括通过使资金流动与实现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的道路保持一致,包括通过部署和转让技术,以及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

08. 协作
86.注意到迫切需要缩小在实现《巴黎协定》各项目标方面的差距,并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在2023年召集世界领导人审议到2030年的雄心;

87.认识到在创新气候行动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包括社会、部门和区域所有行为体的技术进步,以促进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

88.又确认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土著人民、地方社区、青年、儿童、地方和区域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在推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

89.欢迎马拉喀什全球气候行动伙伴关系23的改进,以加强高级别倡导者的雄心、领导力和行动,以及秘书处为支持问责和跟踪自愿倡议的进展而在气候行动平台非国家行为体区开展的工作;

90.又欢迎关于区域气候周的高级别公报24,并鼓励继续举办区域气候周,使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能够在区域一级加强对气候变化的可信和持久的应对;

91.敦促缔约方迅速开始执行《关于气候赋权行动的格拉斯哥工作方案》,尊重、促进和考虑各自的人权义务,以及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

92.还敦促缔约方和利益攸关方确保青年在多边、国家和地方决策进程中的有意义的参与和代表性,包括在《巴黎协定》下;

93.强调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文化和知识在就气候变化采取有效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方积极让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参与设计和执行气候行动;

94.表示认识到包括九个非政府组织群体在内的观察员组织在分享知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它们呼吁为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采取雄心勃勃的行动,并为此与缔约方合作;

95.鼓励缔约方增加妇女对气候行动的充分、有意义和平等的参与,并确保促进性别平等的执行和执行手段,这对提高雄心和实现气候目标至关重要;

96.注意到本决定中提到的秘书处开展的活动所涉概算问题;

97.请秘书处在具备资金的情况下采取本决定所要求的行动。